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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校园卡系统及用户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05月21日 14:08  点击:[]

为完善我校数字化校园的建设和管理,方便师生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校园卡用户的行为,实现全校统一的身份认证,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切入点。各部门和单位要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发行的校内身份证件,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图书借阅、消费结算、门禁管理、机房管理等功能,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应用中使用最频繁的重要手段和介质之一。校园卡的其他功能可随校园信息化适用范围的扩大而变动。

第三条 学校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下设“一卡通管理部”,归口负责校园卡的综合协调、结算、卡务管理、校园卡设备运行、维护及其应用的网络安全工作。

第四条 校园卡只限申领人持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无权没收。

第五条 所有合法持有我校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校园卡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反下列条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持有并使用他人校园卡,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

(二)持有并使用他人校园卡,引发身份管理问题;

(三)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卡系统的安全运行;

(四)破解校园卡相关信息;

(五)仿冒和伪造校园卡。

第七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

第二章 校园卡及管理

第八条 校园卡的分类

我校校园卡系统的用户卡分为五大类:

(一)正式卡:具有正式身份认证、集校务管理与消费功能于一体的校园卡;

(二)临时卡:对校内人员和职工家属办理的具有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的校园卡;

(三)消费卡:对校外人员办理的具有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的校园卡;

(四)图书卡:具有图书馆的相应权限和校园卡的简单管理功能及消费功能的校园卡,由图书馆具体负责办卡认证;

(五)校友卡:具有图书馆的相应权限和校园卡的简单管理功能及消费功能的校园卡,校友办负责办卡认证。

第九条 正式卡的办理

(一)教工正式卡

1.在学校人事处正式登记的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人事代理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合同制用工、博士后入站人员,经人事处聘请或登记的外籍教师、客座教授等可办理教工正式卡,简称教师卡。

2.申领教工正式卡需经人事处批准,持人事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二)学生正式卡

下列人员可办理学生正式卡,简称学生卡。

1.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2.经教务处确认的交流生和交换生。

3.经教务处确认的进修生。

4.经国际教育学院确认的外国留学生、外国交换学生。

5.国内交流生、交换生和进修生需出具教务处证明,外国留学生和外国交换学生须出具国际教育学院证明,方可办理学生卡。

第十条 临时卡、消费卡、图书卡和校友卡的办理

(一)临时卡、消费卡

1.聘用员工:凭聘用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

2.教职工家属:凭教职工工作证(或校园卡)和教职工家属的身份证,可办理临时卡,且一人一卡;若一户需办理多张临时卡,需持户口本,或相关户籍部门的证明。

3.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凭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期限)和本人身份证办理临时卡。

4.不具备以上办理临时卡条件的校外人员:凭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期限)和本人身份证可办理消费卡。

(二)图书卡

面向校外人员,根据图书馆的认证证明办理。

(三)校友卡

面向校友,根据校友办的认证证明办理。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一)正式卡

1.教职工持有的校园卡有效期为20年(实行人事代理者按照协议时间确定);外籍教师、客座人员按聘期设定;博士后入站人员校园卡有效期为在站工作时间。

2.学生卡的有效期一般根据学制安排而定。

(二)临时卡

有效期最长为1年。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人员的临时卡,有效期视实际需要而定。

(三)消费卡

有效期最长为1年。

(四)图书卡

有效期最长为1年。

(五)校友卡

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校园卡的延期

(一)正式卡

1.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满后,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一卡通管理部根据人事处的档案资料给予延期;博士后入站人员的校园卡有效期满后,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档案资料决定延期或终止;经人事处聘请或登记的外籍教师、客座教授等由人事处出具证明办理延期。

2.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需取得教务处延期毕业的证明,经审核后方可办理校园卡的延期手续。

3.国内进修生、交流生和交换生凭教务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4.国外留学生、交流生凭国际教育学院(或国际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二)临时卡、消费卡

对于有效期满的临时卡、消费卡,如需继续使用,应持本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时限最长为1年。

(三)图书卡

对于有效期满的图书卡,如需继续使用,应持图书馆认证证明和本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到一卡通管理部办理,延期时限最长为1年。

(四)校友卡

对于有效期满的校友卡,如需继续使用,应持校友办认证证明和本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到一卡通管理部办理,延期时限最长为3年。

第十三条 校园卡的注销

(一)对于各类毕业学生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必须办理校园卡注销,结算卡内余额,交回校园卡后方可离校。如学生愿留作纪念需缴纳工本费。

(二)对于办理了调离、辞职手续及已自动离职、除名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必须办理校园卡注销,结算卡内余额,交回校园卡后方可离校。校园卡丢失或者损坏需缴纳工本费。

(三)对于超过有效期限6个月不办理延期的校园卡,一卡通管理部将作注销处理,余款扣除工本费后转入专用账户待处理。被注销的校园卡持卡人如果还需使用校园卡必须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校园卡的补办和更换

校园卡在发出后1个月以内(以开户日期为准),因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卡片损坏的,可以免费换领新卡。因丢失、人为因素造成卡片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的,必须携带本人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或原卡片到一卡通管理部申请换领补办,同时交纳制卡工本费。

第十五条 校园卡的挂失、解挂

校园卡不慎丢失,持卡人应立即申请挂失。持卡人可使用自己的校园卡账号或者学工号、密码进行电话挂失、网上挂失、触摸屏挂失、圈存机挂失等自助挂失,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一卡通管理部服务大厅申请人工挂失。无证挂失、代办挂失等均不予受理。

如在办理补卡手续之前找回遗失的校园卡,可以持校园卡和本人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一卡通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解挂手续。无证解挂、代办解挂等均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校园卡的充值

正式卡充值有两种方式:圈存机自助转账充值和现金充值。临时卡、消费卡、图书卡和校友卡只有现金充值一种方式。

(一)圈存机自助转账充值:持卡人可以持校园卡与其绑定的银行卡通过圈存机将银行卡存款转入校园卡。

(二)现金充值:持卡人到一卡通管理部服务大厅交付现金进行充值。充值后请立即在柜台上设置的校园卡查询机查询充值后的余额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进行更正。离开柜台后产生的问题,持卡人员应提供确切证据,据情解决。

第十七条 校园卡的资讯查询

持卡人可使用个人校园卡账号或者学工号、查询密码进行电话、网上、触摸屏、圈存机等方式查询余额或者消费明细,也可以持本人校园卡到一卡通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

第十八条 校园卡的冻结与解冻

校园卡在出现卡库不符等账务不平现象时会自动冻结,冻结后的校园卡不能消费和进行身份认证。持卡人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到一卡通管理部办理解冻和账务处理后方可恢复校园卡功能。

第十九条 工本费

校园卡工本费收取,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商户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卡的商户分为两种类型:学校各部门收费管理商户和经营商户。经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本校收费单位可设立管理商户,在校园内允许经营的商户可向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成为一卡通系统的经营商户,用于管理和经营。

(一)学校各部门收费管理商户包括:图书馆、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等各主管部门以及校医院、食堂、水房、浴池、体育场馆等收费场所。其它拟设立收费管理户的部门,需经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二)经营商户:主要指经学校允许的各经营服务单位开立的商户,包括对外承包的食堂、餐馆、商店等。

1.经营商户开户:经营商户首先经其所属部门和管理部门确认信息后,向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一卡通管理部递交“一卡通商户申请表”,由一卡通管理部为其在校园卡系统内开户,收取设备押金后再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2.经营商户信息变更:经营商户如发生名称、经营地点等变更时需首先经其所属部门和管理部门确认变更信息后,向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一卡通管理部递交“一卡通商户信息变更表”,一卡通管理部为其在一卡通系统内修改信息。如因报送不准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负责。

3.经营商户销户:经营商户首先经其所属部门和管理部门确认销户后,向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一卡通管理部递交“一卡通商户销户申请表”。一卡通管理部为其销户并进行设备验收入库,清退设备押金和账户资金。

4.经营商户的设备使用:各经营商户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维护相关的一卡通设备,不得私自转让一卡通设备使用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营商户自行承担。

5.各经营商户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在学校一卡通系统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因商户不按规定使用校园卡系统造成的损失由各商户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经过批准设立的经营商户,应承担接入一卡通系统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和软硬件设备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类商户必须保持一卡通设备的清洁和良好的运行环境,不得擅自修改一卡通设备的运行程序,由商户人为因素或者运行环境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商户承担维修费用或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各类商户要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为保障资金日结的准确性,商户应每日检查收费POS机,确保所有数据上传至一卡通平台。

第二十四条 各商户按其类型在一卡通管理部开户。学校收费管理商户和部门收费管理商户按学校规定,其收入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定期结转。经营商户由业户在约定时间内将收据送到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一卡通管理部,财务处按规定时间将款项转到业户所开银行账户中。

第二十五条 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一卡通管理部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户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四章 设备及网络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系统包括学校购置的所有设备以及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购置的设备,其所有权归属学校,各单位拥有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一卡通管理部负责对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为保证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一卡通管理部要定期对投入使用的校园卡设备进行巡查、检修。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商户在使用校园卡过程中发现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应尽快联系一卡通管理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网络安全由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确保校园卡网络运行系统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 服务器端及各终端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计算机机房工作管理制度。严禁运行与校园卡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和文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病毒和外来攻击的侵害。

第三十条 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要随时监控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状况;校园卡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方案,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应急方案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在校园卡网络系统接入有关设备和终端;确需增设终端设备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经批准后由一卡通管理部指导或监督安装。

第六章 部门协调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信息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卡各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要积极服从信息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于教职工人事变动、调入调出和学生入学、离校、学籍异动等人员变动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应将人员名单和具体情况及时通知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一卡通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各校园卡应用管理单位应对校园卡的使用权限做出明确界定,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一卡通管理部严格根据各单位的界定,做好卡片的初始化和相应的权限设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山东大学(威海)信息系统建设及改版的暂行规定 下一条: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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